卷九 南蛮条教第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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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俗:务田农菜圃,战斗不分文武,无杂色役。每有征发,但下文书与村邑理人处,克往来月日而已,其兵杖人各自赍,更无官给。百家已上有总佐一,千人已上有理人官一,人约万家以来,即制都督,递相管辖。上官授与四十双,汉二顷也。上户三十双,汉一顷五十亩。中户、下户各有差降。每家有丁壮,皆定为马军,各据邑居远近,分为四军,以旗幡色别其东南西北,每而置一将,或管千人,或五百人。四军又置一军将统之,如有赋盗入界,即罪在所入处面将。
罗苴子皆于乡兵中试入,故称四军苴子。戴光兜鍪(案:《新唐书。南诏传》作“戴朱鞮鍪”“光”字疑“朱”字之讹)负犀皮铜股排,跣足,历险如飞。每百人,罗苴佐一人管之。
负排,又从罗苴中拣入,无贝数。南诏及诸镇大军将起坐不相离捍蔽者,皆负排也。
羽仪亦无员数,皆清平官等子弟充,诸蛮不与焉,常在云南王左右,羽仪长帐前管系之。
羽仪长八人,如方内节度支衙官之属。清平官已下,每入见南诏,皆不得佩剑,唯羽仪长得佩剑。出入卧外,虽不主公事,最为心腹亲信。
其六曹长即为主外司公务。六曹长六人,兵曹、户曹、客曹、刑曹、工曹、会曹,一如内州府六司所掌之事。又有断事曹长,推鞫盗贼;军谋曹长,主阴阳占候;同伦长两人(案:“同伦”原本讹作“司仑”,今据后文改正),各有副都,主月终唱。(案:此字未详,疑误)。诸曹稽逋如录事之职。曹官文牒下诸城镇,皆呼主者。六曹长有课效明著,得迁补大军将。
大军将一十二人,与清平官同列。每日见南诏议事,出则领要害城镇,称节度。有事迹功劳殊尤者,得除授清平官(案:原本以除授为句,今据《唐书。南诏传》“大军将出治军壁。称节度,次补清平官”之文,是除授下应有“清平官”三字,原本盖因下条相属而误脱耳,今增入)。
清平官六人,每日与南诏参议境内大事。其中推量一人为内算官,凡有文书,便代南诏判押处置。有副两员同勾当。又外算官两人,或清平官或大军将兼领之。六曹公事文书成,合行下者,一切是外算官,与本曹出文牒行下,亦无商量裁制。
又有同伦判官两人,南诏有所处分,辄疏记之,转付六曹。近年已来,南蛮更添职名不少。
凡试马军,须五次上。射中片板,为一次上;中双庶子(案:二字未详),为一次上;四十步外走马据(案:此字未详)颇柱,中斗子,为一次上;盘枪百转无失,为一次上;能算能书,为一次上。试过,有优给。
步卒须为五次上。玷苍山顶立旗,先上到旗下,为一次上;蓦一丈三尺坑过,为一次上;急流水上浮二千尺,为一次上;弄剑,为一次上;负一石五斗米四十里,为一次上。已上一一试过,得上次者补罗苴也。
蛮王为楼,及诸城镇林邑,但有空平处,即立木八十尺,刻其上为斗子,中间以墨三寸规之,名曰“颇柱”。所试人持竹剑,去颇柱四十步外,走马向前柱,中斗子者上,中第二规次之,中第一规为下。每农隙之时,邑中有马者,皆骑马于颇柱下试习。
每岁十一、十二月,农收既毕,兵曹长行文书境内诸城邑村谷,各依四军,集人试枪剑甲胄腰刀,悉须犀利,一事阙即有罪,其法一如临敌。布阵,罗苴子在前,以次弓手排下,以次马军三十骑为队。如此次第,常为定制。临行交错,为犯令。
每战,南诏皆遣清平官或腹心一人在军前监视。有用命不用命及功大小先后,一一疏记,回具白南诏,凭此为定赏罚。军将犯令,皆得杖,或至五十,或一百,更重者徙瘴地。诸在职之人,皆以战功为褒贬黜陟。
朝廷差使到云南,南诏迎接远送。自数年来,缘邕、交两地长吏苛暴,恣杀非事,致令众蛮告冤,因兹频来攻掠,伏蒙圣心,征发大军,指挥期于克复。其容州经管三十四羁縻州(案:《新唐书。地理志》岭南道羁縻州九十二,隶桂管者七州,隶邕管者二十六州,隶安南者四十一州,并无属容管者,与此稍有不合),伏请委安南大首领为刺史,武定州(案:《新唐书。地理志》武定州乃安南都护府所属羁縻州之一)亦请委大首领为长吏者,踵前许经略使眷顾亲属,奏元从押衙为刺史,恐非稳便。臣切知故安南前节度使赵昌相继十三年,缉理交阯,至今遗爱布在耆老,至境内无事。其时以都押衙杜英策为招讨副使,入院判案,每月料钱供给七十贯,以寄客张舟为经略判官,已后举张舟为都护。自李象古任安南经略使(案:原本作“李象古”,今考《唐书》李象古为安南都护,以苛刻失众,为贼杨清所害,盖即此人,今改正),恣意贪害,遂至征兵。续又有李涿继之诛剥(案:原本“涿”上脱“李”字,今据《通鉴》增入),令生灵受害,莫非长吏非人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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